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93号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32。
法定代表人:翁端文(ANGTUANBOON)。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爱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发展区江旺路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胡爱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纪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珊珊,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爱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