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2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联发(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1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联发(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