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1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秋菊,女,汉族,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23栋1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秋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秋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