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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HUA、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37号
案件名称YANGHUA、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YANGHUA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YANGHUA,男,加拿大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7号之一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民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丽,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仁,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上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1号G315房。

法定代表人:YANGHUA。

原审被告:李德新,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YANGHUA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上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德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YANGHUA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YANGHU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YANGHUA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YANGHU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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