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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沅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40号
案件名称吴沅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沅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沅鹏,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咏,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沅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智添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沅鹏及辩护人陈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沅鹏接受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某房,储存、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

同年9月9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楼下抓获吴沅鹏,并当场从上述房间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234个。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1724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沅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沅鹏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沅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沅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吴沅鹏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沅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沅鹏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沅鹏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沅鹏是受雇于他人,受他人指示仅负责送货,对于进货情况,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等均不知情,每个月仅仅领取工资,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2、本案涉案产品已被公安机关当场全部缴获并扣押,涉案产品并未流入社会,未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

被告人吴沅鹏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被告人吴沅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以正品零售价格标准进行鉴定,与实际销售价格相比,二者的差距较大,鉴定的价格虚高。

5、被告人吴沅鹏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仅中专,且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

6、被告人吴沅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犯罪未遂,且其作为打工仔,并未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其犯罪行为对商标持有人侵权程度较小,建议在对被告人吴沅鹏判处罚金时,能减少罚金的数额。

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吴沅鹏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沅鹏接受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某房,储存、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

同年9月9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楼下抓获吴沅鹏,并当场从上述房间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234个。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172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案赃物照片、涉案仓库钥匙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客户详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人钟某1提交的通话清单、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法文版授权委托书、租赁合约及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景泰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人廖某1、钟某1的证言;

被害单位代理人刘某宜陈述;

被告人吴沅鹏的供述;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18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沅鹏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沅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沅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沅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沅鹏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沅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侵权产品鉴定价格虚高的意见,经查,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侵权产品没有实际销售价格,亦没有标价及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鉴定部门按照上述规定,深入市场调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采纳。

因此,辩护人就侵权产品价格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沅鹏具有是从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吴沅鹏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沅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234个,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钥匙1把,予以发还房屋所有权人(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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