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282民初4920号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W,登记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9088号,实际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俞湾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艳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琳,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宇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9A,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经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照,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莱力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宇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翔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斯普莱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均、王元琳,被告宇翔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普莱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277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3.判令被告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及侵权被告注册商标产品一事公开登报道歉,并承诺今后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产品及权益的一切侵权行为,如被发现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后果;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斯普莱力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5277775号的“CPHEX斯普莱力”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从其他侵权人处购进标注斯普莱力的商品放其淘宝店销售,商品名称描述为“上海斯普莱力(英天)板式换热密封器密封垫/密封胶垫”,销售时间长达两年,销售数量达1000余条,该淘宝链接被原告举报下架多次,但不久又重新上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失去很多配件订单,获取非法利润,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斯普莱力的名义在淘宝店销售,且产品的名称也用了斯普莱力,导致混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宇翔公司答辩,对原告享有第5277775号商标专用权无异议,但被告从江苏曜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阳公司)购进胶垫,并在网上销售,曜阳公司在发货清单上注明了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没有违法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1.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明确被告生产什么商品、侵犯了原告什么商标;
2.商标侵权是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被告没有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原告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中没有胶垫这一类,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3.被告销售的胶垫具有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第64条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没有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
原告斯普莱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沪东证经字第1521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5211号公证书)一份,以及向被告淘宝店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快递包裹(已拆包裹中含有橡胶垫一个,其上标注CP65字样)、送货单、订单截图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原告的名义,链接上标注斯普莱力,销售涉案产品;
2.第527777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3.原告与曜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两份,证明案外人曜阳公司受原告委托加工没有商标标签的密封垫,合同明确约定曜阳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自用或向第三方提供密封垫或模具,不得使用原告的相关产品做广告宣传,其向被告销售涉案密封圈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涉案密封圈是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4.公证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
5.原告与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被告质证,对证据1公证书三性均无异议,根据公证书第13、15、17页记载,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被告从有销售资质的单位购进然后在网上销售,证明被告的销售行为未侵权,对送货单、快递包裹、订单真实性无异议,快递是被告寄出去的,但是胶垫上并没有斯普莱力标识,有CP65的标记,因为包裹没有封存,且已被拆过,所以无法确认该胶垫是否被告售出,该胶垫与被告的胶垫材质不一样;
对证据2三性均无异议,但原告仅提供商标注册证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该商标的类别与密封条不属于同一种类,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审查,斯普莱力的胶垫型号CP100以及其他型号与被告销售的产品型号相同,该合同进一步证明了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曜阳公司,原告与曜阳公司的约定不能约束被告,被告不知情;
对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只能在确定被告侵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宇翔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9年2月14日曜阳公司的发货清单照片打印件一张,来源于曜阳公司,证明曜阳公司曾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告供应斯普莱力胶垫,被告销售的斯普莱力胶垫具有合法的来源;
2.2017年5月22日、9月25日、10月26日,曜阳公司开给被告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于曜阳公司,该发票记载有各型号的橡胶垫数量、单价等,证明被告销售的斯普莱力胶垫是由曜阳公司供应,具有合法来源;
3.“CPHEX”商标详情打印件,来源于企查查网站,商标类型为11-灯具空调,注册号为7179385,证明胶垫与灯具空调不属于同一种类,商标名称中没有注册中文“斯普莱力”,被告对原告的商标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尽到了注意义务;
4.曜阳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确认证书、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书、会员单位证书各一份,均为照片打印件,证明曜阳公司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
5.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证明被告具有相应的销售资质。
原告质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但被告应从原告处购买;
证据3网上是有的,也是原告的商标;
对证据4中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对证据5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除证据1中快递包裹外的其余所有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5以及证据4中曜阳公司的营业执照,内容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快递包裹,被告仅认可该快递系其寄出,可以确认该快递单的真实性,但原告向法庭提交该快递时已被拆开,且该拆开过程未经公证后再行封存,故无法确认原告当庭提交的橡胶垫是否系从被告处购买,本院对该橡胶垫不予认可;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该商标权利,故被告提供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4中的三份证书,因被告提交的确认证书、安全注册证书、会员单位证书均为照片打印件,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三份证书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斯普莱力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14日,曾使用名称上海英天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制冷暖通设备及其配件生产、销售;
普通机电设备安装、生产、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板式换热器及换热设备加工、安装、销售。
2009年4月28日,上海英天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277775号“CPHEX斯普莱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冷却装置;
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装置和机器;
冷却设备和装置;
加热装置;
热交换器(非机械部件);
水加热器(仪器);
加热泵;
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
蒸发器(截止),有效期至2019年4月27日。
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斯普莱力公司,且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7日。
2015年1月29日、2015年3月23日,曜阳公司与原告斯普莱力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两份,约定原告向曜阳公司订货,商品包括G65、G100A、G150A等型号的EPDM三元乙丙橡胶密封垫,技术保密:曜阳公司不得未经原告同意,自用或向第3方提供相同模具或密封垫,曜阳公司同时不得使用原告的相关产品做广告宣传。
2018年8月15日,申请人斯普莱力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下午,该公证处公证员谢某、公证人员唐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翠翠一同来到该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取证室,由公证人员唐某按照代翠翠的指引在该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操作,访问了名称为“上海斯普莱力(英天)板式换热器密封垫/密封胶垫/垫子/垫片”淘宝链接,公证书所附截屏显示:1.该淘宝链接的主页图片上标注“普斯莱力密封胶垫”等字样,商品价格为11.00-78.00元,累计评论2,交易成功1,颜色分类CP32、CP65、CP100A、CP150A、CP100B、CP150B、CP100C、CP250B、CP250C、CP400A、CP400B、BR250B1、BR250B2、G350C、CP200C、CP200A;
2.宝贝详情载明:江苏宇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国内及进口板式换热器密封垫,公司有众多板换密封垫合作单位,模具1000多付,专业生产密封垫,专注胶垫12年、保质量、讲诚信。
本公司主要产品有:板式换热器及密封垫:阿法拉伐、GEA基伊埃、艾克森、安培威、HISAKA日阪、舒瑞普、桑德克斯、斯密特、艾普尔、萨莫威孚以及国内各个BR系列板换的密封垫;
3.该淘宝链接的店铺名称为靖江市宇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掌柜:蓝海星云1982,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靖江市宇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YE7A9A、法定代表人谢海潮。
2018年8月1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15211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内容予以记载。
案外人申亚丽向网店“天扬汽车商贸”的商品链接“上海斯普莱力(英天)板式换热器密封垫/密封胶垫/…”购买CP65板式换热器胶垫两个,合计付款72.8元。
2019年6月7日,谢海潮通过中通快递向申亚丽邮寄板式换热器胶垫两根,并开具了谢海潮印鉴的送(销)货单。
曜阳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9月25日、10月26日向原告宇翔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票货物均记载为橡胶垫,规格型号包括BR06E、CP250CE、CP150BE、E211E、CP65E、CP100AE等。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抬头为曜阳公司的发货单记载:“小谢,①2019年1月30日:斯普莱力CP65/E50条*9=450;
斯普莱力CP100A/E50条*13=650。
②2019年2月14号:南华02A/E65条*13=845;
南华BP02A/E70条*17=1190…小谢:以上是近两笔货款邱杰19/2.14”。
曜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炳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经营范围:橡胶密封垫片、密封圈、橡胶模具制造、销售。
被告宇翔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潮,住所地在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经××号,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化工设备及配件、搪瓷制品、橡胶密封件、空调设备及配件、环保设备、金属管道、模具制造、加工、销售等。
另查明,原告为15211号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3000元。
2019年11月2月,原告斯普莱力公司与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该所指派王元琳律师为原告斯普莱力公司与被告宇翔化公司诉讼的代理人,并约定代理费收费数额为预收5000元,其余按判决后执行到位款项的8%收取,直到终审及执行立案阶段。
后原告向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在其淘宝涉案链接销售密封胶垫是否侵害原告第5277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销售上述密封胶垫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3.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斯普莱力公司作为第5277775号“CPHEX斯普莱力”商标的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将其淘宝链接文字性描述为“上海斯普莱力(英天)板式换热器密封垫/密封胶垫/垫子/垫片”,链接主页图片上标注“普斯莱力密封胶垫”等字样,显然系将“上海斯普莱力”、“普斯莱力”字样用于广告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宇翔公司销售的密封胶垫与原告第527777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热交换器,在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且被告销售的密封胶垫亦用于换热器产品,故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密封胶垫与原告第527777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淘宝链接的文字性描述及链接主页图片上使用了“上海斯普莱力”、“普斯莱力”字样,与第5277775号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第5277775号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抗辩其销售的胶垫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在涉案淘宝链接中宝贝详情的描述“公司有众多板换密封垫合作单位,模具1000多付,专业生产密封垫,专注胶垫12年、保质量、讲诚信。
本公司主要产品有:板式换热器及密封垫:阿法拉伐、GEA基伊埃、艾克森、安培威、HISAKA日阪、舒瑞普、桑德克斯、斯密特、艾普尔、萨莫威孚以及国内各个BR系列板换的密封垫”,可以看出被告从事密封胶垫行业多年、深知业内众多品牌,且结合被告当庭陈述“对方和我们说我们和很多公司有合作有好多模具,比如说斯普莱力等品牌都可以到我这边拿货”,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及涉案商标的存在,然其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链接的文字性描述及主页图片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字样,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其主观恶意明显,不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商品上标注了斯普莱力字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赔礼道歉系针对人身权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本案被告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不属于人身权侵权范畴,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权销售时间长达两年、销售数量达1000余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靖江市宇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第5277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靖江市宇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负担4337元、被告负担41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峰人民陪审员 蓝 梅人民陪审员 孙 菁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法官 助理 何成龙书 记 员 马卓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