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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丽航与常州广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3527号
案件名称侯丽航与常州广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丽航;常州广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3527号原告:侯丽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广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区稻香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

原告侯丽航诉被告常州广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广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常州广盟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常州广盟公司认为,3D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系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常州广盟公司系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和中国市场的总经销代理。

因原告恶意抢注,申请人3D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9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并被受理,涉案商标的状态极不稳定,极有可能被撤销,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决定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害其第16180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主张的商标专用权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但目前该商标状态并不稳定,是否会被撤销还需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审理结果,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决定生效后再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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