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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文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63号
案件名称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文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泊头市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文斌;杨旭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63号 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张登镇清凉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幸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寺门村镇后牛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斌,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臣,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系王文斌之子。

被告:杨旭辉,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文斌、杨旭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旭辉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旭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旭辉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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