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潘新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101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潘新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潘新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1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潘新友,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新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