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85号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古一村村口**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续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214法定代表人:罗续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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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续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海森。
×××9XE法定代表人:赵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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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海森。
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