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63号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丽荣路**昌毅工业厂区**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8。
法定代表人:吴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倍阳市平桥区,被告:深圳市大直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2A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H。
法定代表人:屈伟。
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直能电子有限公司、屈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