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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477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7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旭日小区安锦恒**厂房**信用代码×××025。

法定代表人:唐六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手机带;

智能手机;

移动电话;

穿戴式行动追踪器;

智能手机用套;

智能手机用壳;

光通讯设备;

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2019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网站(https://www.aliexpress.com/)上开设有网店且存有销售使用有原告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手机支架”被诉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商标权人即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店铺产品销售页面突出使用“MULTIAND”标识。

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告库存商品量为3182个,价格为1.27美元1个,货值4041余美元。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明显属于恶意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纠纷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查,原告诉讼请求涉及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标的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侵害商标权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9号)》规定,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诉讼标的为人民币3万元,且被告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区辖区,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人民陪审员 程   聪人民陪审员 古 汉 存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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