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33-3036号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南油第四工业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易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男,汉族,1988年7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易龙,男,汉族,1985年7月2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杨锦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四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四案的起诉。
四案因原告均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四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卞 飞审判员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