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53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万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旋,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工业区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2W。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骆 丽 莉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