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55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好视力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华联社区姜头新村****(大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C。
经营者:张翼。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门店门头中突出使用“好视力”“好视”的文字标识;
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企业字号中突出使用“好视力”“好视”的文字标识;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9年2月创立,是中国最早专业从事眼睛健康领域眼贴商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中国保健品眼贴产业史无前例的开创者。
2001年,原告将眼贴商品冠名为“好视力”品牌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使用了“好视力”商标,在北京注册了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即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好视力”品牌产品覆盖了国内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及国内15家以上省级电台和电视台投入巨额广告,并与中国射击队、中国跳水队合作,在国内外大型比赛中冠名,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7年1月12日,原告用于眼贴商品上的“好视力”商标,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2006年起,原告先后申请注册了第5类和第35类等商标,即第13003702号“好视力”文字商标、第12114859号“好视力”文字商标、第16292842号“好视力”文字商标、第5505520号“好视力”图文商标、第5505500号“好视”商标。
原告“好视力”注册商标产品和服务,还获得了2006年国际射联广州世界杯赛指定护眼产品、2007年中国眼保健品市场消费者最喜爱品牌、2008年十大品牌客户(广东人民广播电台)、2010年百度推广优秀客户、2011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最佳商业模式品牌、2009-2011中国之声听众最信赖的护眼品牌、2014度最具实效传播品牌等众多荣誉。
尤其是2017年,原告联合中国中药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制定了《保健类眼贴团体标准》,规范了中国眼贴市场,为中国眼睛健康产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2018年,原告被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品牌保护委员会论证为知名品牌和护眼消费者信赖的品牌。
原告的“好视力”系列商标标识,在全国被广泛的使用在保护眼睛类产品、媒体广告、线上线下广告和全国各地众多“好视力”门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8年,原告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企业字号和门店门头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好视力”驰名商标文字标识相同的标识。
故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告突出使用“好视力”文字标识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出具了(2018)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6190号《公证书》。
之后,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对被告使用“好视力”文字标识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生成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被告明知原告“好视力”注册商标品牌,在保护眼睛用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然突出使用原告“好视力”商标标识作为其企业字号和门店门头,其主观上具有明显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达到销售本店眼镜的故意,且该被诉侵权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混淆。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好视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商誉,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查,原告诉讼请求涉及案由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9号)》规定,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且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好视力眼镜店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区辖区,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人民陪审员 程 聪人民陪审员 古 汉 存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