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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与魏建国、斯凯杰美国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执保120号
案件名称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与魏建国、斯凯杰美国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杰美国公司;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魏建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执保120号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曼哈顿比奇大街**。

法定代表人:DavidWeinber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路**(金轮星城)****/div>法定代表人:魏建国。

被申请人:魏建国,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与被申请人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魏建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苏1002执保10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魏建国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斯凯杰美国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向本院申请撤诉,七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魏建国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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