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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6982号
案件名称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6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永吉街*******。

法定代表人:陈锦荣,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仲清,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薏棉,广东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法定代表人:邹欣,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芬,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碧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碧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棒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棒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棒谷公司未依法提交证据,逾期举证,嘉碧德公司未同意质证,一审法院直接采纳棒谷公司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二、一审法院认定棒谷公司具有商号的在先权利,是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棒谷公司依法取得其字号的核准,并无依据。

以“棒谷”命名的企业较多,按照一审判决逻辑,将全部涉及“棒谷”的企业宣传情况全部归于棒谷公司,无依据。

棒谷公司不属于可以简化使用字号的行业,并非用于牌匾,更无证据证明已报备,因此对其名称的使用不规范。

三、棒谷公司使用“棒谷”商标行为已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使用该标识不足以混淆市场,该认定错误。

棒谷公司在网站、公众号文章中,均以“棒谷”商标作为识别来源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并非不正当竞争之诉,一审判决偏离要旨,且涉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并不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必然条件。

五、嘉碧德公司早于棒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棒谷”标识,较早申请并合法使用涉案商标,棒谷公司商号使用权利不应凌驾于商标专用权之上。

棒谷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一、嘉碧德公司在一审的举证无法证明其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一审法院认定棒谷公司享有在先权,该认定正确,棒谷公司对“棒谷”标识的使用正当,不产生混淆误认后果,无攀附意图。

一审判决完全遵循和体现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原则;

三、棒谷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全面查明本案事实,并无不当,且嘉碧德公司当庭已发表简单质证意见,庭后亦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嘉碧德上诉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

嘉碧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棒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嘉碧德公司第16229230号、第232148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招牌、网站、微信、公司简介及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棒谷”标识及以“棒谷”为其简称;

2.棒谷公司在《广州日报》对侵害嘉碧德公司“棒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向公众澄清事实以消除对嘉碧德公司的影响,登报费用由棒谷公司承担;

3.棒谷公司赔偿嘉碧德公司经济损失1100000元(含合理开支);

4.棒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一、关于嘉碧公司主张的讼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第16229230号“棒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嘉碧德公司,该商标在商品国际分类中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外购服务(商业辅助);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市场营销;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替他人写简历;

会计;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止。

第23214826号“棒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嘉碧德公司,该商标在商品国际分类中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出租;

计算机系统分析;

计算机编程;

软件运营服务(SaaS);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云计算;

技术项目研究;

艺术品鉴定;

无形资产评估(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止。

二、嘉碧德公司主张棒谷公司的侵权行为情况。

2018年12月3日,嘉碧德公司的董事陈锦荣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锦荣使用该处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www.banggood.cn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面中“成为棒谷人”图片中“了解更多”进入相应页面,在依次点击“社会招聘”“更多”“开发”“采购”,再点击“职位搜索”,搜索到相关结果页面,点击页面上的“校园招聘”,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上方搜索栏输入“开发”,点击“职位搜索”,搜索到相关结果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并打印截图页面内容共八页;

2.点击搜索结果页面右上方“进入官网”,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面右上方“认识棒谷”,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面“Banggood”图标,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上方搜索栏输入“棒谷”,点击搜索图标,搜索到相关结果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并打印截图页面内容共五页;

3.点击搜索结果页面底部“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面右上方“新闻动态”,进入相应页面,依次点击打开标题为“新供应商合作操作指南”“我们的2017,我们的2018”“海外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棒谷笔迹”“Wish店铺没流量没订单怎么办-棒谷笔记”“跨境电商的趋势与对策-棒谷笔记”新闻,浏览各新闻相关内容,点击页面右上方“供应商”,进入新的页面,点击“申请加入”,弹出“恒世通有限公司供应商合规专题须知”窗口,勾选“我已阅读并且同意《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合规专题须知》”,再点击“同意服务条款,继续注册”,进入“新供应商注册”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并打印截图页面内容共十七页。

4.点击“新供应商注册”页面底部“粤I**备15016191”,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面,点击页面右下方“公共查询”,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页面左上方“备案查询”下“备案信息查询”,进入“备案信息查询”页面,选择“网站域名”,并输入“banggood.cn”,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备案查询”页面,点击页面右方“详细”,进入“备案信息”页面,返回到“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点击页面右方“详细”进入“备案信息”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并打印截图页面内容共八页。

2018年12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80090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件共三十八页(见附件)为申请人的董事陈锦荣在上述操作过程中打印所得,与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公证书》附件第一页左上角显示“Banggood棒谷科技”加粗文字;

第二页左上角显示“Banggood”标识、页头中间位置小字介绍:“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棒谷科技),是一家专注于跨境贸易B2C电子商务公司……最初,棒谷深耕于ebay……等第三方平台”,中间位置显示加粗“成为棒谷人”文字;

第三、四、六、七、八页左上角都显示了“Banggood”标识;

第九页左上角显示加粗“Banggood棒谷科技”文字;

第十页小字介绍“棒谷科技坚持双核战略“等内容,页尾显示“Banggood”等标识;

第十一、十二页显示“Banggood”标识;

第十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页左上角显示“Banggood棒谷科技”文字,网内主要内容为“公司新闻”“供应商合作操作指南”“注册信息”“动态”“海外消费者最关心的这些问题-棒谷笔记”“申请流程”、供应商专题须知与注册等,其中第十七页居中配图,图中标识“Banggood”标识;

第三十四页显示www.banggood.cn、www.banggood.com的主办单位为棒谷公司。

2018年12月3日,嘉碧德公司的董事陈锦荣还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登陆手机“微信”,搜索公众号“棒谷banggood”“棒谷招商中心”“棒谷微招聘”及小程序“棒谷供应商平台”,浏览相关内容,截取相关屏幕内容的过程进行保证证据公证。

在公证处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员的手机,连接公证处的无线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微信并登陆,在搜索栏键入“棒谷”,显示相关内容,点击“棒谷banggood”,进入新的界面,点击界面中的“棒谷banggood”,进入该公众号主体信息界面,点击“更多资料”进入该界面后,截取手机屏幕图片七张;

2.返回到“棒谷banggood”公众号主体信息界面,点击“关注公众号”,进入对话窗口界面,点击界面下方“棒谷有料”中“秒懂棒谷”,对话窗口弹出消息“原来你是这样的棒谷科技”点击此消息,浏览该消息的内容,截取手机屏幕图片19张;

3.返回到对话窗口界面,点击界面下方“棒谷有戏”中“棒谷人物志”,对话窗口弹出消息“棒谷人物志—花姐在棒谷的十二年坚守陪伴”,点击打开此消息,浏览该消息相关内容,截取手机屏幕图片3张;

4.返回到对话窗口界面,点击界面下方“棒谷有戏”中“棒谷文化征稿”,对话窗口弹出消息“棒谷稿事情|有奖征稿”,点击此消息,浏览相关内容,截取手机屏幕图片3张;

5.返回到对话窗口界面,点击界面下方“棒谷有戏”中“棒谷人知你心”,对话窗口弹出消息“棒谷人,Giveme5”,点击打开此消息,浏览相关内容,截取手机屏幕图片3张;

6.返回到对话窗口界面,点击界面下方“棒谷合作”中“供应商联系”,对话窗口弹出消息“供应商们朝这看!

”,点击打开此消息,浏览该消息相关内容,截取手机屏幕图片4张;

7.返回到搜索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棒谷”,搜索到相关公众号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棒谷招商中心”,进入该公众号主体信息界面,点击“更多资料”,进入该界面,截取手机屏幕图片4张;

8.返回到“棒谷招商中心”公众号主体信息界面,点击“关注公众号”,进入对话窗口界面,点击界面下方“我要合作”中“入驻棒谷”,对话窗口弹出消息“培训邀请|金秋十月棒谷第一期供应商在线培训”,点击此信息,浏览该消息内容,截取手机屏幕图片3张;

9.返回到搜索界面,在搜索栏输入“棒谷”,搜索到相关小程序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棒谷供应商平台”,进入新的界面,点击“关于棒谷供应商平台”,进入该小程序主体信息界面,截取手机屏幕图片4张;

10.返回到搜索界面,在搜索栏输入“棒谷”,搜索到相关公众号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棒谷微招聘”,进入该公众号主体信息界面,点击搜索结果“棒谷微招聘”,进入该公众号主体信息界面,点击“更多资料”,进入“更多资料”,返回到“棒谷微招聘”公众号主体信息界面,点击“关注公众号”,进入对话窗口界面,截取手机屏幕图片5张。

2018年12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8009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件共二十八页(见附件)为申请人的董事陈锦荣在上述操作过程中手机截屏所得,与手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公证书》附件第三页显示棒谷公司公众号首页,首页居中显示圆形标识内嵌“Banggood”英文字母,该标识下方载有“棒谷banggood”文字;

第二、四至十九页页面左上方均显示“棒谷banggood”公众号名称。

其中,附件第五页显示公众号的微信聊天头像为“banggood”,附件第六页“原来你是这样的棒谷科技”后显示“公司介绍”,载有“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棒谷科技),是一家专注于跨境贸易B2C电子商务公司”。

附件第十三页显示“棒谷荣誉”,该页面罗列了棒谷公司的各项荣誉。

附件第十四页为棒谷公司的员工介绍“棒谷人物志—花姐在棒谷的十二年坚守陪伴”。

附件第十六页为棒谷公司的有奖征稿“棒谷稿事情”。

附件第十七页载有诗歌“棒谷人Giveme5”。

附件第十九页载有“供应商们朝这看!

”文章,下方注有“棒谷科技Banggood跨境电商领跑者”。

以及“棒谷诚信热线,打造廉洁棒谷”文字,下附监督电话。

附件第二十页载有键入“棒谷”搜索出的公众号信息,其微信头像或为圆形符号内嵌“Banggood”英文字母、或为“Banggood”英文字母,名称分别为棒谷微招聘、棒谷招商中心,棒谷华东仓储等等。

附件第二十四页显示小程序名称为“Banggood棒谷科技”。

附件第二十五页显示“棒谷供应商平台”,抬头载有“Banggood棒谷科技”文字,服务类目为企业管理,下载有介绍为“棒谷供应商平台是棒谷提供给合作供应商进行新品推荐、热卖产品报价、采购单发货、采购金额结算与核对等操作的平台”。

进入该小程序,居中显示图像为一员工下载有加大加粗“Banggood”字母。

附件第二十六页显示“棒谷微招聘”文字,上方载有一推车图案及Banggood字母。

经质证,棒谷公司对上述微信公众号及网页为其司开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抗辩称,嘉碧德公司将企业内部的管理群及运营与服务型企业对外提供服务换取对价混淆。

《公证书》内涉及“棒谷”文字均是对棒谷公司自身企业文化、采购、供应商管理、员工招聘等内部管理事宜的相关介绍,没有涉及具体服务的宣传及招揽。

棒谷公司的供应商平台简介也详细介绍了平台功能,实为供应商内部管理软件平台,并未对外提供服务。

棒谷公司自2009年成立后一直使用企业商号,但均没有与提供的商业服务相联,仅是对企业文化、招聘、供应商管理等介绍时予以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未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且棒谷公司在公众号及微信中均明确标识了注册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棒谷公司的商号“棒谷”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嘉碧德公司则并无任何知名度且善于抢注广州市白云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平台名称,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嘉碧德公司是存有抢注棒谷公司知名商号,损害棒谷在线商号权的不正当目的。

三、棒谷公司的举证抗辩情况。

1.根据棒谷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为“banggood.cn”的注册所有人为棒谷公司,注册时间为2011年4月1日。

第11368818号“Banggood”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棒谷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

拍卖;

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进出口代理;

外购服务(商业辅助);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截止),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

第9893704号“BANGGOOD”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棒谷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

服装设计(截止),有效期自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止。

2.棒谷公司为证明其公司及其商号“棒谷”的知名度情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3年度PayPal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领军奖证明及奖杯照片;

棒谷公司获得eBay全球站点2011年度中国跨境交易50强,2012年度至2017年度销售金奖,2018年度销售冠军的《销售情况说明》及奖杯照片;

棒谷公司获得2014年度DHL年度最佳合作伙伴的奖杯照片;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所报告》,载明检索年限为2009年2月23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以“棒谷”为检索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及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的检索结果,其中:登载于《海外英语》,2014(16):43-44+50的论文《基于网络平台的商务英语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研究-以湖南外国语置业学校为例》,载有“与……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作企业进行深度合作”之内容;

《深圳特区报》2015-07-06创业版登载“钱海网络……10月与知名跨境电商棒谷……成为合作伙伴”之内容;

《南方日报》2015-04-17佛山观察版登载《跨境电商大咖云集现场论道:“今年将是跨境电商转折年”》一文中提及“深圳棒谷的交易额已达到10亿元,员工规模将近2000人”之内容;

《深圳特区报》2015-02-05要闻版登载《创办不到一年公司估值过亿》一文提及“与……棒谷等50多家跨境电商成为合作伙伴”;

《福步》外贸论坛2011-10-17刊登《最新外贸B2C网站TOP(按流量排序)》www.banggood.com榜上有名,2014-6-13版刊登关于棒谷公司企业介绍文章,统计外贸平台-banggood(棒谷);

2013年度海外贸易联合会《大会议程》载有邀请“棒谷科技”CEO邹乐的大会议程;

《央视网》经济资讯一栏登载《跨境电商调查(二):发展前瞻》一文,提及“更小一些的包括棒谷……等,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至海外零售客户”之内容;

《雨果网》2014-05-14报道的《思考:跨境电商的困境与出路》载有“棒谷Banggood……”之内容,2015-01-22版刊登《跨境电商两大核心竞争力》一文,以“广州棒谷”“棒谷”等词汇指代棒谷公司。

经质证,嘉碧德公司认为棒谷公司提交的获奖资料中的颁奖主体为境外机构,无法核实主体真实性。

获奖资料未经公证,举证程序亦不合法。

检索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相关机构与学校与棒谷公司可能存在利害关系。

企业报道中的电子数据未经公证固定,未有真实还原实际网页信息。

有关棒谷公司的自述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不应由法院采纳。

对棒谷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关联性均有异议。

3.棒谷公司为证明嘉碧德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广州,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嘉碧德公司主页及对应whois信息,主页出现的广州荔湾区荣强玉器商行《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华林寺前街**,该网站载明了讼争商标“棒谷”文字。

中国商标网载明的第10969464号“嘉碧德CJ”商标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

经质证,嘉碧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仅反映嘉碧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正常经营活动,无法证明棒谷公司的证明目的。

4.棒谷公司为证明嘉碧德公司存在抢注商号的故意,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中国商标网载明的嘉碧德公司第16229883号注册商标“IDHidealhere”注册信息;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载明“www.idealhere”网站实际经营者为广州满翼贸易有限公司。

经质证,嘉碧德公司对上述证据亦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毫无关联。

另,棒谷公司以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讼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并于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向一审法院补交证据八宗。

四、嘉碧德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情况及其他查明的事实。

关于合理费用,嘉碧德公司主张包括公证费3990元、律师费90000元。

经质证,棒谷公司认为嘉碧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等费用金额过高,不应由棒谷公司负担。

再查:棒谷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亿元,成立日期为2009年2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开发;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以及全案证据,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关于嘉碧德公司是否有权向棒谷公司主张权利的问题。

嘉碧德公司是第16229230号、第23214826号注册商标“棒谷”的权利人,上述讼争商标仍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嘉碧德公司有权就发生在其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期间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棒谷公司在被控侵权网站及公众号上使用“棒谷”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1.关于棒谷公司是否对“棒谷”标识享有在先权利的问题。

从广义范围的商业标识角度来看,字号和商标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判断字号或商标是否构成在先权利,除考虑取得在先原则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使用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的完整历史渊源。

具体到本案中,在嘉碧德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8年取得讼争注册商标之前,棒谷公司已于2009年依法取得字号“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准,并将商业标识“棒谷”作为字号的组成部分应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中。

通过棒谷公司的举证可知,棒谷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和积累,已使得作为字号的“棒谷”及注册商标的“Banggood”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棒谷”“棒谷科技”文字已经产生了与棒谷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互为指代的作用,该指代关系获得了相关公众的知悉及认可,在各大媒体、报刊、论文中均得到广泛应用,可以认定棒谷公司对于“棒谷”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2.棒谷公司使用“棒谷”标识是否具备正当性。

其一,商标和字号的功能作用虽然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但权利基础不同,发挥的功能作用也不同。

棒谷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和公众号中将“棒谷”标识用于其公司介绍、供应商管理及员工招聘等活动,并未应用于其运营的跨境电商网络服务,是侧重于发挥“棒谷”标识作为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功能作用,而并非用于识别服务来源;

其二,棒谷公司在使用“棒谷”标识的过程中,将其有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注册商标“Banggood”进行了附加标识并突出使用,本身亦起到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嘉碧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讼争注册商标同样享有知名度的情况下,棒谷公司对其注册商标和字号的合并使用行为,已足以避免相关公众对棒谷公司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其三,从现有证据显示,棒谷公司主要经营的为跨境电商服务,而从嘉碧德公司的网站信息及企业字号来看,嘉碧德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珠宝销售,双方当事人在行业特点、经营活动地区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双方均合理使用各自商业标识且知名度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棒谷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及公众号中使用“棒谷”标识不足以混淆市场,误导公众。

综合以上分析,棒谷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及公众号中使用“棒谷”标识的行为存在在先权利基础,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存在攀附嘉碧德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嘉碧德公司指控棒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棒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鉴于本案讼争商标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本案的主要事实可通过审理予以认定,不存在需要中止审理本案的相关情形,对棒谷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棒谷公司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向一审法院补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4700元,由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嘉碧德公司为证明其上诉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网页图片、证据2:合同书与网站报价与设计进度表、证据3:收据,拟证明嘉碧德公司在网站模板中设有“关于棒谷”、“珠宝商城”的版面,早已将网站命名为“棒谷”,且先将“棒谷”使用于互联网珠宝跨境交易平台;

证据4:可信时间戳(棒谷珠宝、嘉碧德珠宝),拟证明嘉碧德的“棒谷”商标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为大众所知悉;

证据5:可信时间戳(棒谷供应商),拟证明棒谷公司使用“棒谷”商标招揽供应商,进行商标性使用,侵害嘉碧德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持续至今;

证据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证明使用“棒谷”一词命名的企业不少于20家,棒谷公司仅为其中一家,所列举企业均有行业、、地域等限制使用“棒谷”一词指代自身时应附其行业、、地域名称区分棒谷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网站内容随时可更改,域名的形成时间和网站的创建时间不能等同于网页内容的实际发布时间;

对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合同形成的网页效果不一定与证据1对应,收据并不能体现合同的真实履行时间,且没有正式发票或汇款记录佐证,即使合同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上诉人使用了涉案商标标识及使用的具体时间;

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恰能证明通过搜索词条,除第一条为嘉碧德公司外,其余链接皆为棒谷公司,棒谷中文文字已与棒谷公司形成指代关系,棒谷公司对棒谷商号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

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企业名称经核准后,棒谷公司享有使用棒谷字号的合法权利。

棒谷公司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荣誉奖项、第二组证据:政府网站及知名网络媒体涉及棒谷公司的报道、第三组证据:关于校企合作领域的材料,拟证明棒谷公司使用的“棒谷”字号在跨境出口电商服务领域具有很好知名度和影响力。

嘉碧德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相反的,上述证据恰能证明棒谷公司对“棒谷”标识的使用超出了企业名称范围,系商标性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2.棒谷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嘉碧德公司上诉称棒谷公司逾期提交证据,一审法院未经质证直接采信上述证据。

经查,棒谷公司系于一审庭审中提交11份证据,根据一审庭审笔录的记载,嘉碧德公司对此情况明确表示不需要另行指定举证答辩期,而是申请于庭后15天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其后,嘉碧德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质证程序并无不当,嘉碧德公司该主张与庭审笔录及其书面质证意见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并且,即使如嘉碧德公司所称,其因对方逾期举证而拒绝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而对于嘉碧德公司而言,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证据逾期提交为由不予质证。

如果经法庭释明,其仍坚持不予质证,则该行为不能否定法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事实。

二、关于棒谷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字号,作为标识主体的方式,实际上已经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字号构成在先权利。

本案中,棒谷公司是否在先并持续使用“棒谷”字号,是棒谷公司据以主张合理、正当使用“棒谷”标识的事实基础。

为证明该事实,棒谷公司提供了域名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获奖情况、媒体报道、企业名称核准情况等证据。

综合相关证据与本案情况,本院认为棒谷公司的在先权利抗辩成立,理由如下:第一,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棒谷公司早于2009年2月就依法取得企业名称“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该日期不仅早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更早于嘉碧德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棒谷公司于2011年取得“banggood.cn”域名注册,早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而该域名中使用的英文词语发音与“棒谷”基本一致,进一步区分了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同时亦可佐证棒谷公司使用“棒谷”字号的正当性。

第三,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存在两个要件,其不仅要求在先标识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业已存在,还要求该标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由于棒谷公司持续的使用和推广,早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前,“棒谷”二字已与棒谷公司产生联系并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符合在先权利的要件。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棒谷公司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并无不当。

嘉碧德公司认为棒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宣传、报道唯一指向棒谷公司,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嘉碧德公司还主张字号的在先权利不能凌驾于商标权之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作为在先权利的一种,理应依法受到保护。

嘉碧德公司该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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