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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造伦与廖安章、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961号
案件名称张造伦与廖安章、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造伦;廖安章;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61号原告:张造伦,男,1976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中国台湾台北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廖安章,经理。

被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造伦与被告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廖安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张造伦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造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造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张造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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