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108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蓝顿生活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被告:潍城区三晓洁具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新纪元建材市*****。
经营者:洪雅思,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开平市蓝顿生活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顿公司)、潍城区三晓洁具批发部(以下简称三晓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九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到庭参加诉讼。
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蓝顿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ZL**************“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三晓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判令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
4.由蓝顿公司和三晓批发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可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九牧公司发现蓝顿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一致,遂在三晓批发部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对比发现,公证产品中的花洒形状及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九牧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7513号公证书、年费发票,拟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九牧公司具有本案诉讼资格;
证据2:(2018)厦证内字第10326号公证书,拟证明蓝顿公司生产、销售,三晓批发部销售与九牧公司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害九牧公司专利权的事实;
证据3:(2018)厦证内字第13646号公证书、证据4:(2018)厦证内字第9599号公证书,拟证明蓝顿公司大规模、长期生产、销售与九牧公司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
证据5:代理合同,拟证明九牧公司为制止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名称为“花洒(67)”、专利号为201530010726.9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该专利设计要点表现在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其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2月13日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显示: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
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出具的《授权证明书》,显示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将ZL**************“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九牧公司使用,授权性质是排他使用许可,九牧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月13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8)厦证内字第9599号公证书记载: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称其受权利人九牧公司的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财、林瑶琴于2018年4月1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8年4月14日,公证人员与李建财、林瑶琴共同来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山东五马装饰材料精品城,在标示为“惠达卫浴”的商铺购买价值750元的花洒一套,该商铺现场开具销货清单客户联一张,李建财还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所购商品及票据由公证人员携带。
2018年4月1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于2018年4月17日签收该快件。
2018年4月2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里面的商品、名片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李建财、林瑶琴收存。
(2018)厦证内字第10326号公证书记载: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称其受权利人九牧公司的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财、林瑶琴于2018年4月1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8年4月20日,公证人员与李建财、林瑶琴共同来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在标示为“三晓洁具批发部”的店铺购买价值350元的花洒一套,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李建财还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所购商品及票据由公证人员携带。
2018年4月21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于2018年4月23日签收该快件。
2018年4月2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里面的商品、名片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李建财、林瑶琴收存。
(2018)厦证内字第13646号公证书记载: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称其受权利人九牧公司的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财、陈逸于2018年5月22日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8年5月28日,公证人员与李建财、陈逸共同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装饰城,在标示为“迪美卫浴”的商铺购买价值600元的花洒一套,该商铺现场开具商品销售单、刷卡单及购物单各一张,李建财还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所购商品及票据由公证人员携带。
2018年5月2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陈逸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于2018年5月30日签收该快件。
2018年6月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陈逸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里面的商品、名片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李建财、陈逸收存。
九牧公司当庭提交(2018)厦证内字第10326号公证和(2018)厦证内字第13646号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产品外包装封存完好,外包装上贴有福建省厦门公证处的封条,封条完整。
当庭拆封后,内分别有卫浴产品一套,内含大小花洒各一个。
此外,两个公证封存物外包装及放置在内的安装说明书上均印有“DIPAI”文字标识、蓝顿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九牧公司确认以厦证内字第10326号公证封存产品作为本案比对对象。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九牧公司认为两者从正面看上半部分均为一圆台面,中间为一圆,其外以中轴线对称分布4圈圆孔,最上部由内向外呈“2-3-5-5”分布,其余由内向外呈“2-3-4-4”多个扇形分布,在圆形向握柄端有一凸起的活动开关;
下半部分为握柄,握柄与圆台面处为一下凹面与一斜切面,往下则都是产条形握柄,最下端均为螺旋状造型;
侧面看上半部分均为一端圆弧面,下半部分握柄为倾斜条形,连接处呈倾斜的“L”过渡面,活动开关为部分椭圆形。
经比对,九牧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另查明,蓝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成立于2005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1,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五金制品、水暖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晓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3年11月6日,经营者为洪雅思,经营范围包括阀门、卫生洁具、五金、装饰材料(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经营项目)。
还查明,九牧公司同时在本院起诉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四个案件,案号为(2019)粤73民初1079-1080号、(2019)粤73知民初634-635号,认为涉案两款被诉侵权产品分别侵害其四个专利,具体为:被诉侵权产品“大花洒”侵害其ZL**************“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1079号案)及ZL**************“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635号案);
被诉侵权产品“小花洒”侵害其ZL**************“花洒(67)”的外观设计专利(1080号案)及ZL**************“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634号案)。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授权声明书、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九牧公司是ZL**************“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使用被许可人,同时专利权人授权九牧公司有权以九牧公司的名义维权。
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如构成侵权,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
在比较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系花洒。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二者均由圆形花洒与手柄两部分组成,花洒正面中心设置一圆环,其外侧环形、均匀分布两个一组共五组的第一圈圆孔,第一圈圆孔外侧环形、均匀分布三个一组共五组的第二圈圆孔,第二圈圆孔的直径略小于第一圈圆孔,其外侧环形、均匀分布两圈大小与第二圈圆孔一致的第三、四圈圆孔;
二者正面均设置一向上凸起的活动扳手;
花洒手柄整体呈光滑圆柱体,与花洒相连接部分的前侧设置一斜切面的凹陷,底端为螺丝口设计。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两被告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九牧公司主张蓝顿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主张三晓批发部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真实合法,在两被告未到庭且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采信。
关于蓝顿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因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安装说明书上均印有蓝顿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与其工商登记信息相符,结合蓝顿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五金制品、水暖器材的事实,九牧公司主张蓝顿公司存在制造被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两被告是否存在销售行为的问题,涉案第10326号公证书记载了三晓批发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蓝顿公司制造的产品在三晓批发部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上,蓝顿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三晓批发部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本案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两被告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及同时对两被告提起四件诉讼、被诉侵权产品上涉及两件专利等因素,酌定蓝顿公司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三晓批发部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蓝顿生活卫浴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名称为“花洒(67)”、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潍城区三晓洁具批发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名称为“花洒(67)”、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开平市蓝顿生活卫浴有限公司负担490元,被告潍城区三晓洁具批发部负担400元。
该受理费九牧公司已预交,其中应由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负担部分,九牧公司同意由蓝顿公司、三晓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九牧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