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1民初14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聪博,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聪博、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聪博和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6.65元,减半收取为803.33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