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42号原告:葛旭嵩,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千得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第五卡之1。
经营者:林振仿,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旭嵩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千得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旭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旭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