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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与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78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与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83号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工业大道C2地块**商铺第6铺。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女,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301-03法定代表人:唐小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布,男,蒙古族,1993年2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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