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83号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工业大道C2地块**商铺第6铺。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女,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301-03法定代表人:唐小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布,男,蒙古族,1993年2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