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15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繆日华,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生,江西省定南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繆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