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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2号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吉锭,董事长。

被告: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商国杰。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单号码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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