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552号之一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
法定代表人:朱筱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星宇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汀州豪庭一期3号楼10号店-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3089YJ2P。
经营者:范腾秀,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星宇电器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第二项诉请为:“判令长汀县星宇电器商行赔偿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 本院认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敏 审 判 员 谢 勇 审 判 员 陈聪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丰华 书 记 员 吴 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