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南斌,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文化程度初中,住丰顺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刑诉〔202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南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南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南斌在未经LONGINES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握山西街某号某房内,组装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8月17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南斌,并缴获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621块、手表表带532条、手表表面4650牌及手机1部。
经审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南斌对外销售的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共528块,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1940元,收款金额为人民币39636元。
缴获的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621块,共价值人民币61087.77元。
认为被告人陈南斌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南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南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南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南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手表、表带、表面等物,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