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65号 原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语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石灵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泉州市语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邱专忠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愿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专忠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专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专忠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