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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3931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23931号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2层05办公、0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6。

法定代表人:陈丰,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淑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碧清,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华英路自编18号嘉和汇B区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37。

法定代表人:李碧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淑娟、贺碧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范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该域名××项下“小兔子”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作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链接;

2、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5、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相关方在第16、32、35、43等类别上注册了“小兔子”的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而原告是该图形及文字商标的中国区域独占使用权人,并且以“小兔子”的图形及商标文字在中国区域内开展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原告是一家专注以奶茶、食品等为核心的餐饮管理公司,目前以“小兔子”商标在中国区域内开设了多家门店。

小兔子台湾茶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团队,源源不断的推出特色产品,以此来保证小兔子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小兔子”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小兔子奶茶加盟”,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它同类品牌产品“小茶印象”。

经查,该网站自2017年设立,已长达两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明确因被告已经对“小兔子”链接关键词做下线处理,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小兔子注册商标,被告也并未将涉案小兔子商标在任何地方设置为推广或者检索的关键词,被告自己的网站中也没有任何地方使用过案涉的小兔子商标。

被告自己经营的所有业务中也不涉及小兔子商标的内容。

原告主张的网站侵权及侵权的时间与事实不符。

案涉的网站确实是被告的网站,但案涉的网站仅在2019年春节后到2019年年底期间用作展示小茶印象的餐饮项目,而且该网站也并非专门为小茶印象的茶饮项目注册并使用该项目在未启动小茶印象项目之前,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仅在2019年春节后到2019年年底期间用在了小茶印象项目中,而小茶印象项目的所有展示的内容中,都没有使用或者说没有涉及过案涉的小兔子商标,被告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出现点击其他项目的时候会有可能检索到被告的小茶印象的网站的情况,虽然原告提供了公证书,但被告对公证书显示的结果本身是存有疑问的。

而且该网站案涉的该网站自2019年年底,小茶印象项目结束之后,至今都是处于闲置状态,也没有任何展示内容的。

那么原告主张的损失8万元,被告认为第一本没有产生本案就没有侵权基础,所以不应该成立损失。

第二原告自己提出的相应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这8万元的损失,那么具体的可以在质证阶段予以确认。

关于其提出的维权费用2.2万,其相应的证据也不能显示实际产生的这种费用,而且本案侵权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支持相应的费用。

关于恶意侵权,关于第二项其要求恶意侵权的公开声明,本案并没有这样的恶意侵权事实,而且原告小兔子商标也并未因本案的任何地方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不说不认同其该项诉讼请求。

没有其他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的权利来源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权利为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第6701456号“”商标注册人为陈丰,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7月27日。

2014年8月1日,商标独占许可人(甲方)陈丰与原告(乙方)签订《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约定:鉴于甲方(陈丰)作为小兔子、43类、注册号6701456的商标所有权人,授予乙方上述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独占性质(即: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自身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上述商标无效时止,本许可不可撤销。

原告在国家商务部进行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授权内容为小兔子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

原告为证明其盈利模式及金额、在全国开设了多家门店、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提交了以下证据:1、一份与案外人朱建孙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一份《“小兔子·台湾茶”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店店名为仙岩店,合同内容主要为朱建孙向原告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在其经营的加盟店获得原告“小兔子·台湾茶”项目标识的使用、技术培训、运营指导、市场推广、开业指导等服务,该合同并未显示两年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合同还约定两年单店权益金为6000元。

2、原告提交了其自有品牌“小兔子·台湾茶”的部分门店照片及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的搜索结果截图。

该门店门头均使用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并标注“台湾茶”。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2019年7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祺向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处公证人员监督了该处计算机操作人员金蓓蓓按照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祺提供的保全路径,在该处的专用计算机上,进行连接网络、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搜索“小兔子奶茶”并点击“小兔子奶茶全国连锁,火爆加盟”的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等证据保全行为。

2019年8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出具(2019)浙温华证内字第9432号,兹证明本公证员在现场监督了上述操作过程,本公证书所附光盘系计算机操作人员现场截屏粘贴于“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WORD文档后刻录所得,与现场计算机显示结果相符。

附件:刻录的光盘一张。

公证书附件显示:使用360搜索引擎搜索“小兔子奶茶”关键词时,第二条搜索结果为“小兔子奶茶全国连锁,火爆加盟”,该字样为仿宋字体,点击该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网页域名为××,网页首页显示“花样茶饮领创潮流”、“小茶印象”、“蹿红茶饮界引发现象级火爆”、“加盟热线:400-6126-001”、“创领新一代精品茶饮突破性采用茶、奶、果三元搭配结合口味双重惊喜受市场热捧”、“单店每天火热销售3000多杯”字样,该页面还附有插图,图片中有面包和不同款式的茶饮,网页对“小茶印象”这一茶饮加盟品牌的产品、加盟店型、物料系统、竞争力以及其他加盟优势进行了介绍,网页尾部留有加盟的联系方式“加盟热线:400-6126-001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华英路自编18号嘉和汇B区3、4楼智诚餐饮集团”,网页内并未出现“小兔子”及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

在网站“whois.chinaz.com”查询域名××的相关信息,显示该域名的创建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被告确认其为上述涉案网站××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其以“小茶印象奶茶加盟项目”作为关键字,选择“广泛匹配”模式开始在360平台中推广涉案网站,并没有设置“小兔子奶茶”为涉案网站的关键词,置于网页广告词是360平台设计处理,不需要被告参与,被告并不知情,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2019年12月,被告停止了“小茶印象”奶茶项目,涉案网站及推广工作均一并停止。

原告对此予以确认,并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8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2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

原告提供了一张由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发票金额为800元,发票编号为59906236。

另查,原告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受委托对合法设立的餐饮企业进行管理、餐饮信息咨询服务、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餐饮资源整合管理、厨房设备及用品、冷热饮品制售等。

被告成立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

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

乳制品批发;

糕点、面包零售;

乳制品零售;

企业总部管理;

餐饮管理;

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被告的工商企业信息可知,双方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均有餐饮管理类业务,因此,两者在餐饮管理类业务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

庭审中,被告对(2019)浙温华证内字第943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2019)浙温华证内字第9432号公证书附件记载,通过360搜索“小兔子奶茶”时,其中点击“小兔子奶茶全国连锁,火爆加盟”、域名“××”链接后,网页显示“小茶印象”的推广宣传与招商加盟内容,而无“小兔子奶茶”相关的内容,网页底部显示加盟联系方式为本案被告。

被告确认其为涉案网站××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被告否认其设置了“小兔子奶茶”作为涉案网站链接的搜索关键词,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设置“小兔子奶茶”作为涉案网站链接搜索关键词的行为。

经比对,涉案网站链接名“小兔子奶茶全国连锁,火爆加盟”中的“小兔子”字样与原告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除字体不一致以外,文字组合与读音完全一致,整体构成近似。

关于被告将“小兔子奶茶”作为涉案网站链接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虽然“小兔子”是一动物名称,属中文固有词汇,不属于臆造词,但是,被告作为原告同行竞争者,其应当知道同行业的原告“小兔子”注册商标作为餐饮、茶饮品牌宣传推广与招商加盟的事实,也知道在其网站推广、招商加盟的“小茶印象”品牌与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是属同一商品、服务类别(第43类:茶馆),其应将“小茶印象”在网络搜索台设置为关健词,而不是将与其经营品牌无关的“小兔子奶茶”,其行为难言巧合,明显存在“攀附”、“搭乘便车”及拦截原告的部分潜在客户、争夺原告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的故意,达到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基于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系列产品或服务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机,削弱了特定行业内原告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与原告及其产品和服务的特定联系,给原告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被告停止使用将“小兔子奶茶”作为涉案网站搜索关键词,原告撤回被告将该域名××项下“小兔子”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作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同意。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经济损失8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2万元,并提供公证费800元发票1张,但无法证实是因本案所产生,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公证取证,故本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成本、售价、销量、侵权形式、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原告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的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2元,被告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8元。

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超出其负担部分的688元由被告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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