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京泓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奥体文景苑****>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京泓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