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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杨兴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757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杨兴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杨兴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757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兴美,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杨兴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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