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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展泰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2690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展泰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展泰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690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展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B栋1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P。

法定代表人:陶黑伢。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展泰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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