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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申5274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5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军。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至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福田戴姆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瑞宝全公司)、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简称瑞宝全修理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田戴姆勒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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