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5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军。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至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福田戴姆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瑞宝全公司)、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简称瑞宝全修理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田戴姆勒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