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0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苗苗。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甘苗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