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被执行人刘英姿,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7.5元(以10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8年12月5日暂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执行费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合计11407.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英姿的银行账户存款1140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