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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汶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6568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汶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汶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568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雨,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汶峰,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汶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胡 艳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君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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