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8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旺洋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199号1栋1层1-2号。
经营者:阮建和。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旺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旺洋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旺洋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