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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138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38号之一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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