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1民初8435号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秦远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三井蜀都记忆火锅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绿都万和城27幢201-2号。
经营者:江明娇。
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三井蜀都记忆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