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裴伟。
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王海照相馆,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
申请执行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王海照相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9民初11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王海照相馆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9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