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刑更75号罪犯简启斌,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简启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后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黔03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简启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2)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简启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的缓刑部分,与本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黔03刑终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简启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2)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简启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8日交付忠庄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简启斌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60000元。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简启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启斌减去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七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