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683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金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经理。
被告:沂源红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中心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振成,经理。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红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