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3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瑞奇,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
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令丽,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二部刑诉〔20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瑞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霞松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瑞奇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孟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瑞奇于2018年4月开始经营位于本市下城区××小区××号楼××街商铺××号的杭州市下城区旭安送水站。
自2018年4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瑞奇在该送水站采取将低端虎跑岩桶装水(成本价3元/桶)灌装成高端农夫山泉桶装水,并用从上家王礼木(另案处理)购买的假冒农夫山泉桶盖(印有农夫山泉商标)进行封装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约16元/桶。
2019年年底,被告人朱瑞奇的妻子杨雪英(另案处理)明知朱瑞奇用低端桶装水灌装成高端桶装水销售,仍协助被告人朱瑞奇从事灌装桶装水的工作。
2020年6月8日9时许,民警在杭州市下城区新坝小区22号楼沿街商铺5号抓获被告人朱瑞奇。
当日9时许,民警在杭州市下城区浙大御跸社区木庵5幢1单元101室抓获杨雪英,并从该地点查获疑似农夫山泉假盖子、虎跑岩水桶和桶装水、疑似假冒的灌装好的农夫山泉桶装水等物品。
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朱瑞奇伙同杨雪英通过上述方式销售假冒农夫山泉桶装水5700余桶,经营额共计人民币约9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经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本案被扣押的农夫山泉桶装水、农夫山泉瓶盖全部不是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侵犯该公司“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朱瑞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瑞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朱瑞奇及同案犯杨雪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和胜的证言,商标鉴定意见、水质鉴定意见,支付宝信息光盘1张、假冒的农夫山泉桶装水及瓶盖、虎跑岩桶装水和水桶、手机、账本、吹风机、自制漏斗、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工商营业执照、加盟经营合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瑞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瑞奇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瑞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瑞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