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解放路老姜管业商店,经营场所潍坊豪德市场中心街12号。
经营者:姜桂霞。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邑市解放路老姜管业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