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1118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王坟百园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王坟镇阿陀村。
经营者:秦继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王坟百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