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6581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6581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6号兴湖大厦6B1室。

法定代表人:谢火烟。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寇斯公司)与被告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迈可寇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远弈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可寇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远弈公司赔偿迈可寇斯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其中包括迈可寇斯公司为追究博远弈公司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立案及一审开庭差旅费等的合理费用);

2.博远弈公司在《厦门日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给迈可寇斯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3.博远弈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迈可寇斯公司当庭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将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诉讼费为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

事实和理由:迈可寇斯公司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皮包、鞋类及配饰等产品公司之一,拥有“MICHAELKORS”等世界知名品牌。

迈可寇斯公司所属品牌秉承一贯的创新精神,以其精良的选材、极端讲究的制作和不断创新的品味而闻名于世。

2013年3月28日,迈可寇斯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在第18类商品上取得“MICHAELKORS”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603883号);

上述商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迈可寇斯公司为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了大量的持续宣传,举办和赞助各类大型活动等。

迈可寇斯公司上述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广泛使用,迈可寇斯公司已在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厦门、昆明、成都等中国的30多个城市开设了80多家专卖店,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博远弈公司在2016年4月25日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报关单号:531620160165750005),其中有假冒迈可寇斯公司上述商标的手袋120个。

海关查扣后,于2016年5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博远弈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博远弈公司出口销售假冒迈可寇斯公司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等行为不但给迈可寇斯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上之损失,并对迈可寇斯公司的企业经营带来了恶劣之影响。

迈可寇斯公司是全球产销皮包、鞋类、配饰等商品的高端品牌,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极高,可谓家喻户晓。

博远弈公司作为进出口商,不可能不知道迈可寇斯公司的品牌,况且其完全可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开设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查询到涉案商标的备案情况,可见,其侵权行为系主观故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3条,应当加大博远弈公司的赔偿金额。

作为享誉全球的皮包类品牌,迈可寇斯公司的品牌价值是无法以金钱估量的。

因此,博远弈公司出口销售迈可寇斯公司商标的行为给迈可寇斯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以金钱计量的。

博远弈公司未作答辩。

迈可寇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第3603883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MICHAELKORS”的品牌网上相关介绍、迈可寇斯公司品牌在中国开设的专卖店分布、迈可寇斯官网相关产品价格、合理费用发票。

博远弈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作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抗辩权利。

经审查,迈可寇斯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网页版与本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一致,本院对于迈可寇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表面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MichaelKors的品牌网上相关介绍、迈可寇斯公司品牌在中国开设的专卖店分布、迈可寇斯官网相关产品价格相互印证可以佐证第3603883号“MICHAELKORS”商标在商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全案事实如下: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迈可寇斯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行李箱、旅行箱、背包、手提箱、伞、手提包、钱包、皮甲,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2014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迈可寇斯公司受让取得第3603883号注册商标。

博远弈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商品及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及五金制品加工,日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办公耗材、塑料制品、化工材料、服装鞋帽、纺织品、工艺品批发及零售。

2016年4月25日,博远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以下简称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531620160165750005,大鹏海关经查验发现货物中有120个手袋标有“MICHAELKORS”商标标识。

2016年5月19日,大鹏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定上述货物侵犯“MICHAELKORS”商标及其他商标,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

大鹏海关提供的被扣留商品照片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为手提袋即手提包,手提袋上突出使用“MICHAELKORS”标识。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万元,交通费和住宿费3473.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迈可寇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据以请求保护的商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系被请求保护地,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迈可寇斯公司系第3603883号“MICHAELKORS”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目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迈可寇斯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第3603883号注册商标经过商标权利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

被控侵权手提袋即手提包与第36038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手提包”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MICHAELKORS”标识,该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该标识与迈可寇斯公司第3603883号“MICHAELKORS”注册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手提包未经迈可寇斯公司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迈可寇斯公司第3603883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犯迈可寇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博远弈公司以出口方式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没有提供合法来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故迈可寇斯公司要求博远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迈可寇斯公司所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迈可寇斯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综合考虑博远弈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博远弈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及经营范围、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侵权商品数量、迈可寇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难易程度及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决博远弈公司赔偿迈可寇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迈可寇斯主张的超出上述金额部分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迈可寇斯主张博远弈承担公告费用300元,因迈可寇斯公司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或者公告费用发票加以证实,该部分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博远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3元,由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厦门博远弈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占甫 人民陪审员  张日祥 人民陪审员  黄震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晴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