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小明,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1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小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赖小明伙同同案人易阳清(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本市白云区三元里村某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9年4月24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人,查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213个、五金标识380个、压标机1台、以及保存微信销售情况的手机6台等物品。
经审计,通过微信已实际销售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667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72521元;
上述查获的213个假冒皮包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56740.32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司法审计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小明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赖小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赖小明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赖小明伙同其丈夫易阳清(已判决)在其租赁的本市白云区三元里村某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9年4月24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人,查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213个、五金标识380个、压标机1台、以及保存微信销售情况的手机6台等物品。
经审计,通过微信已实际销售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667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72521元;
上述查获的213个假冒皮包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56740.3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赖小明的供述;
2.同案人易某的供述;
3.被害单位代理人刘日荣的陈述;
4.证人赖某、熊某、梁某的证言;
5.辨认材料;
6.作案工具手机、五金标识、压标机照片;
7.涉案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皮包照片;
8.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1.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委托书等;
12.微信账号截图;
13.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1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15.涉案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6.到案经过;
17.被告人赖小明的身份材料。
另查明,被告人赖小明与同案人易阳清育有两个小孩,大儿子未满4岁,小儿子1岁且患有血管瘤等疾病。
同案人易阳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赖小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赖小明的丈夫易阳清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其子女患病需人照顾,故综合考虑被告人赖小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家庭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赖小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5台(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侃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人民陪审员 唐翠梅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