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1180-31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路盛龙花园2栋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D。
法定代表人:王洪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易美时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大厦3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7B。
法定代表人:李珍萍。
上诉人深圳中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易美时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美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9531、9534-9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四案。
本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确认注册号为20580392A、注册号为20580120A、注册号为20406641A、注册号为20580560A的商标为易美公司所有,中港公司协助易美公司办理商标过户手续;
二、赔偿易美公司经济损失每案5000元;
三、承担本四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项:一、确认注册号为20580392A、20580120A、20406641A、20580560A商标的所有权为易美公司所有,中港公司应协助易美公司办理上述商标的过户手续;
二、中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美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四案共计人民币16000元;
三、驳回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中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粤0307民初9531、9534-953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四案发回重审;
二、本四案上诉费用由易美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易美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四案为商标权权属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中港联盈公司应否协助办理涉案商标的过户手续。
对于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中港联盈公司主张,其为注册商标支付了相关费用,在易美公司未支付注册费之前,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留置权。
另外,本四案不同于商标侵权,不应当支付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本四案,易美公司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商标权权属纠纷,而中港联盈公司主张商标注册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中港联盈公司对于其主张,应当另行起诉。
因此,一审法院对中港联盈公司的答辩不予采信,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商标附属证明书》,认定涉案商标的所有权属于易美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维权费用的问题,由于中港联盈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易美公司造成了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情况,酌定赔偿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中港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上诉人深圳中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