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3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河口市瑞隆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老河口市仙人渡镇汉十路221号。
经营者:田锐。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瑞隆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