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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丰、东莞市海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960号
案件名称曾志丰、东莞市海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志丰;东莞市海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志丰,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海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夏社区河东一路25号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蓝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志丰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海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志丰以其已与海峡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海峡公司也于2020年2月27日同意曾志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曾志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海峡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曾志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

以上合计3800元,由曾志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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