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志丰,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海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夏社区河东一路25号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蓝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志丰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海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志丰以其已与海峡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海峡公司也于2020年2月27日同意曾志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曾志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海峡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曾志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
以上合计3800元,由曾志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