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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博华商店、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32689号
案件名称罗湖区博华商店、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湖区博华商店;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326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湖区博华商店,住所地罗湖区罗湖商业城一楼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

经营者:林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雁,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湖区博华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1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湖区博华商店于2020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湖区博华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湖区博华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罗湖区博华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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